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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标准 | |
产品类别 | 西药产品 |
产品规格 | |
卫生许可证 | |
成份 | |
性状 | |
不良反应 | |
注意事项 | |
禁忌 | |
贮藏 | |
保质期 | |
备注 | 医保乙类产品。 空间巨大,生产厂家少。 全国总代理。 产品中标地区:广东河源、广东惠州、广东江门、广东军区、广东省属、广东阳江、广东云浮、广东肇庆、广西南宁、贵州省属、哈尔滨、河南许昌、湖北荆门、湖南常德、江苏常州、山东济宁、陕西榆林、沈阳军区、沈阳市标、新疆阿克苏、新疆博州、浙江台州、振湘省直、驻疆部队 |
产品介绍: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20058581、国药准字H2005858
生产单位: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
剂 型:粉针
规 格:1.0g、0.5g(按C13
成 份:氨曲南加适量L-精氨酸
用法用量:1.静脉滴注:每1g氨曲南至少用注射用水3ml溶解,再用适当输液0.9%氯化钠注射液、5%或10%葡萄糖注射液或林格氏注射液)稀释,氨曲南浓度不得超过2%,滴注时间20~60分钟。
2.静脉推注:每瓶用注射用水6~10ml溶解,于3~5分钟内缓慢注入静脉。
3.肌肉注射:(1)成人:每1g氨曲南至少用注射用水或0.9%氯化钠注射液3ml溶解,深部肌肉注射。病人单次剂量大于1g或患败血症、其他全身严重感染或危及生命的感染应静脉给药,最高剂量每日8g。(2)病人有短暂或持续肾功能减退时:宜根据肾功能情况,酌情减量。对肌酐清除率小于10~30ml/(min.1.73m2)的肾功能损害者,首次用量1g或2g,以后用量减半;对肌酐清除率小于10ml/(min.1.73m2),如依靠血液透析的肾功能严重衰竭者,首次用量0.5g、1g或2g,维持量为首次剂量的1/4,间隔时间为6、8或12小时;对严重或危及生命的感染者,每次血液透析后,在原有的维持量上增加首次用量的1/8。